最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永泉閥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永泉公司)訴永泉閥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永泉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東莞永泉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永泉”字號等侵權行為,并賠償廣東永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1000萬元。在該案中,廣東高院終審判決的判令賠償金額從一審判決的70萬元提升到“雙頂格”(即商標侵權法定賠償500萬元、反不正當競爭侵權法定賠償500萬元)1000萬元,引起業(yè)界和社會高度關注。
據介紹,廣東永泉公司是國內領先、省內最大的閥門產品制造企業(yè)。截至目前累計擁有包括“永泉”“永泉閥門”“YQ”在內的國內商標30個、香港商標2個。相關商標獲得多個榮譽。
從2013年開始,東莞永泉公司在商業(yè)經營活動中長期大規(guī)模使用“永泉閥門”“YQFM”等系列標識,同時實施企業(yè)字號、域名混淆使用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將自己的企業(yè)名稱直接注冊為“永泉閥門有限公司”(俗稱“國字號”企業(yè)),給市場造成誤認。
2019年5月,廣東永泉公司以涉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東莞永泉公司、申核閥門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侵權人),以及3名自然人(兩被告公司股東)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東莞永泉公司、申核閥門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廣東永泉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等。一審東莞永泉公司被判賠70萬元,雙方訴至高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廣東永泉公司自1998年11月起,便陸續(xù)注冊了“永泉”“永泉閥門”“YQ”等系列商標,并在長期經營過程中積累了良好的品牌聲譽,其商標在2006年就被認定為“廣東省著名商標”。公司先后獲得的眾多榮譽,使其成為閥門領域的龍頭企業(yè),其企業(yè)名稱與商標在全國閥門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司法對知名標識的保護及救濟應與其知名度相匹配。而被告東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被訴標識分別侵害廣東永泉公司10個權利商標,情節(jié)嚴重,尤其是其被訴標識“永泉閥門”與廣東永泉公司的第18695410號注冊商標,構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性質惡劣,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
該院同時認為,東莞永泉公司使用與廣東永泉公司名稱完全相同的企業(yè)字號,使用與廣東永泉公司相似的域名,在其官網中篡改商標核定范圍和榮譽證書,在官網將廣東永泉公司的多篇新聞報道夾雜在其“新聞中心”,在多篇報道中同時出現(xiàn)“永泉閥門”“廣東永泉閥門”“永泉閥門有限公司”,混淆相關標識,令相關觀眾誤認。
廣東高院認為,由于東莞永泉公司的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并體現(xiàn)懲罰性,對于東莞永泉公司的商標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該院依法按照法定賠償上限確定本案賠償數(shù)額,即東莞永泉公司侵犯廣東永泉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需向廣東永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合計500萬元,東莞永泉公司因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需向廣東永泉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合計500萬元。兩項合計1000萬元。申核公司對其中2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其他3名自然人被告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因未能舉證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身財產,需分別對東莞永泉公司或申核公司相關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判決書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特別指出,商標和企業(yè)名稱得以注冊的合法形式不能掩蓋被訴行為的侵權實質,更不能成為侵權行為賴以產生甚至持續(xù)的合法依據。對于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無論采用計量性方式還是裁量性方式確定賠償數(shù)額,均可體現(xiàn)合理的“懲罰”,以實現(xiàn)懲罰、遏制侵權行為的功能,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對于侵權行為人具有明顯主觀惡意、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結合具體案情,將侵權人的侵權故意和侵權行為情節(jié)作為懲罰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賠償范圍內從重賠償,直至按法定賠償上限確定賠償數(shù)額。